一、目的: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實執行行政院天然災害勘查
處理作業要點,並期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各本權責負起責任,配合迅
速處理,發揮即時搶救,搶修(險)功效,特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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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行政院天然災害勘查處理作業要點(本連結開啟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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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災害搶救搶修(險)及復建工作之權責劃分如左:
(一)本府辦理事項:
1.本縣自養之鄉市道路、橋樑。
2.省府核定有案之產業道路。
3.本府管理之海堤及漁港。
4.縣屬各機關學校(國中、小)公有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5.農林漁牧各項損失查報。
(二)鄉、鎮轄市公所辦理項目:
1.人民生命財產之搶救,災民救濟、收容。
2.村里道路、農路及都市計畫道路、村里下水道工程,自營電力
及自來水設施。
3.鄉市管理之排水工程。
4.鄉市所屬各機關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5.各項道路因遭受災害阻斷交通者,應在適當地點公告並設置禁
止標誌,未阻斷交通者,應該受災路段設置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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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災害之查報:
(一)災害主管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三日內先行勘查,並將實際發生災
害之受災單位、地點、工程名稱、數量及概估復建經費需求,查
填於查報表上(如附表一),經單位主管合章後,送災害勘查小
組訂期複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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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災害複勘:
(一)本府設置災害勘查小組,以建設局長為召集人,由災害主管單位
及財政局、主計室、計畫是派員組成,其幕僚工作由建設局辦理
。
(二)勘查小組接到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災害查報表(緊急重大災害依
照電話通報),應迅速召集災害勘查小組於五日內完成複勘及填
寫勘查報告表(如附表二),移送災害處理小組審議。
(三)鄉市自籌經營費依權責辦理之項目,自行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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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災害處理:
(一)本府設災害處理小組,由縣長為召集人,副縣長、主任秘書、民
政局長、財政局長、建設局長、教育局長、觀光局長、農漁局長
、社會局長、主計室主任、計畫室主任為小組成員。其幕僚工作
由建設局辦理。
(二)災害處理小組接到勘查小組之勘查報告後,應儘速召開審議會議
,對搶修集復建經費之決議簽報縣長核定後交財政局完成之付法
案,辦理支付,並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申請中央補助部份,依中央核准項目及金額辦理。
(四)鄉市權責辦理事項,由鄉市自行處理,並報本府備查,其修復經
費如有不敷,應於災後二星期內含報本府一併研議。
(五)災害之復建工程應於災後三個月內完工,重大災害得於次年十一
月底前完工。救助金之發放,依各救助金核發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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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災害搶救、搶修(險)及復建等經營費用之籌應:
(一)經費負擔之權責劃分:
1.依搶救、搶修(險)及復建工作權責劃分之規定,由縣及鄉市
分別籌編災害準備金支應。
2.人口傷亡、房屋倒塌、災民收容及農田、漁塭流失、埋沒,救
濟金經費由本府全數負擔。
(二)經費籌應:
1.災害搶救、搶修(險)所需經費,由縣與鄉市所列災害準備金
支應外,如有不敷,應立即檢討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凡可暫緩
辦理之工作項目,均應停止辦理,並將原列預算優先移充災害
支用。
2.本府及鄉市公所應在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其額度最低
不得小於當年度睡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如年度編列之災害準
備金及經調整年度相關預算尚不足支應天然災害復建所需經營
費時,得報請行政院專案勻支或輔助。
3.鄉市災害搶救、搶修(險)及復建經費,除就已列支災害準備
金支應,如有不敷時,調整其年度預算尚未發包工程移緩救急
因應。若仍有困難,報由本府就其災情及財政狀況統籌核議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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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災害查報、復勘、搶救、搶修(險)、復建及審核等作業優良有
功人員,由各單位本權責予以獎勵。
前項作業人員如有虛報、延宕等情事,應按情節予以議處,其有觸犯
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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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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