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公報編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9日

所有條文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發)布本縣相關自治法規,加強政
  令推行及簡化文書處理作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屏東縣政府公報(以下簡稱縣公報)每逢星期一發行一期,必要時得發
  行專刊,並按年度順序編號。

  縣公報編輯發行業務,由本府行政處掌理之。

  縣公報稿件分類刊行之項目如下:
  一、特載。
  二、法規:
    (一)中央法規。
    (二)本縣自治法規。
  三、政令:
    (一)一般行政。
    (二)財政金融。
    (三)教育文化。
    (四)經濟建設。
    (五)人事行政。
    (六)主計行政。
    (七)政令轉達。
  四、公告。
  五、附錄:
    (一)縣政簡訊。
    (二)與縣政有關之研究發展資料。
    (三)其他。

  凡刊登縣公報之文件,不另行文。

  刊登縣公報文件之編輯範圍如下:
  一、公(發)布法令或通令舉辦事項。
  二、無機密之通案或必須轉行所屬機關之一般公文。
  三、屬於法令解釋、答復、請示、駁斥事項,須轉行所屬機關及各機關
      參考瞭解其意義之必要者。

  凡欲刊登縣公報文件,由原主辦人員依前條編輯範圍選定,並於該稿面
  之右上角註明刊登縣公報字樣。加會本府行政處,奉准後刊登。

  本府各單位及附屬機關交刊縣公報稿件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欲刊登縣公報公告之法規或附件,其列印尺寸與縣公報版面相同,
      以便照相製版。
  二、欲刊登公報之稿件,須於星期四以前送達編輯人員簽收,臨時緊要
      稿件,須稍延送刊者,應事先通知編輯人員預留版位。
  三、已送交編輯人員刊登縣公報之稿件,如臨時有所更改,須於星期六
      以前通知編輯人員辦理。
  四、已刊登縣公報之編輯稿件,由編輯人員妥為保管半年,期滿銷燬。

  縣公報訂價,由本府行政處會同有關單位擬訂,簽奉核定後刊登公報公
  告之,調整時亦同。

  縣公報免費寄發之對象如下:
  一、本縣各公、私立圖書館。
  二、本府各單位。
  三、屏東縣議會及各議員。
  四、其他因事實需要經核准者。
  依前項免費寄發者外,其餘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均應照價購閱。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各鄉(鎮、市)公所、各村里辦公處均應
  訂閱公報,於年度開始前十日,將訂閱份數連同應繳公報價款逕向本府
  財政處繳納、取據。

  訂閱縣公報須訂閱一年,如係零星購閱,應向本府行政處價購。

  縣公報發行收支款項應納入本府年度預算辦理。但其收支差額由本府另
  編列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