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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公報編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各鄉(鎮、市)公所、各村里辦公處均應 訂閱公報,於年度開始前十日,將訂閱份數連同應繳公報價款逕向本府 財政處繳納、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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