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平衡農業以外
產業對土地需求。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達成地利共享目標,特
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置農業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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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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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以
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在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其主辦單位為本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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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農業用地變更之繳交回饋金收入。
二、上級政府補助及本府撥款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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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地使用管理所需之費用。
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執行相關費用。
三、農業用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業務執行所需費用。
四、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業務工作所需費用。
五、辦理農村建設所需之費用。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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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設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
以縣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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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處處長。
二、建設處處長。
三、工務處處長。
四、農業處處長。
五、地政處處長。
六、主計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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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農業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
務並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業處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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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
列席。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本府各相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
如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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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計畫審議。
二、關於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審查。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查。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重要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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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如有賸於,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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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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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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