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縣代理公庫業務及配合財政部
地方政府財政業務輔導方案,依據屏東縣縣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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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公庫代理機關(台灣銀行屏東分行)每年應派員檢查各代辦機構
至少一次,新委託之代辦機構連續兩年每半年檢查一次;新委託代收
稅款處連續查核三年,代收稅款處一年檢查五家以上。本府得視業務
需要抽查代理機關及各代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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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抽查代理公庫業務,應填具「屏東縣政府抽查代理公庫及代收稅
款處業務報告表」,並陳報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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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應將業務缺失函文代理機關轉知各代辦機構及代收稅款處改進,
並將處理結果函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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