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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 ,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 詢,協助學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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