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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 額由教育部另訂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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