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 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應將經費收 支之帳冊及憑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經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後, 報請本府備查。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家長會應妥為保管,本府得隨時抽查。會 長辦理交接時,帳冊及憑證應列入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