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
  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應將經費收
  支之帳冊及憑證,提請委員會審核,並經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後,
  報請本府備查。
  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家長會應妥為保管,本府得隨時抽查。會
  長辦理交接時,帳冊及憑證應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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