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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 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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