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屏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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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中心業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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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學校體育組:掌理全縣三級五區學校體育業務、優秀競技運動人才培
育及獎勵、體育運動教練聘任管理、競技運動、城市體育交流及優秀
運動人才培育等事項。
二、運動設施組:掌理縣立體育場館、各級學校運動設施、體育設備規劃
、採購、營運管理、全縣各鄉鎮市公所運動設施補助及維運等事項。
三、全民運動及產業組:掌理體育運動綜合計畫、研究發展考核、資訊管
理、體育產業發展、全民運動、研習訓練、優秀全民運動人才獎勵、
輔管社會體育團體、國際性體育活動、運動競賽申辦、推動、執行、
國際體育運動、學術交流合作政策及方針規畫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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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及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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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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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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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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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人員順序代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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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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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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