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屏東縣所屬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
經驗,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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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學生校外教學活動,範圍以台灣地區為原則
。每次活動,國中小、完全中學--高中部最多以三日為限,如有特殊
情形超出上述規定日數者,應於活動前兩週報經本府核准後實施(活
動三天以內者﹝包含第三天﹞,免報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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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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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時,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暸解活動路線、餐宿
地點、租借車輛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並注意緊急逃生路徑及相關因
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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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導教師於校外教學活動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
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
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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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能力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
多或過於緊湊之行程。為安全考量,不得任意變更行程、無故中途解
散或提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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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給予公假,課務由
學校調整安排,如遇跨夜補休者;其補休由學校依差勤規定本權責處
理。
參加校外教學之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若學校經費不足者,得由本府依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之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籌措或學生自費繳
交,收費標準須公開、合理,剩餘部分應退還參加學生;鄉鎮市公所
核定具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之學生,學校應主動協助並酌減
該生繳交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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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學校為契約當事人,實施計
畫及相關招標文件應妥為保存。
(二)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給通知並詳列經費明
細表後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及納入學校單位代
收代付會計程序處理,並通知承攬廠商提付正式憑證或收據辦理
核銷。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查、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
。但不得超出總費用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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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並檢
討得失及謀求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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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依交通部訂定之學
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及教育部訂頒之各級學
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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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校依上述規定並核定辦理相關校外教學活動計畫後,視同正式教
學,學生應參加,其實施日期應於學期中(國定例假日暨寒暑假除
外)辦理;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先通知家長,
如有疾病或身體孱弱者,學校應勸阻其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活動者
,由學校集中在校輔導或委請家長在家自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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