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立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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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屏東縣所屬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
    經驗,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學校得視課程需要,舉辦學生校外教學活動,範圍以台灣地區為原則
    。每次活動,國中小、完全中學--高中部最多以三日為限,如有特殊
    情形超出上述規定日數者,應於活動前兩週報經本府核准後實施(活
    動三天以內者﹝包含第三天﹞,免報府核備)。

三、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
    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時,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暸解活動路線、餐宿
    地點、租借車輛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並注意緊急逃生路徑及相關因
    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七、指導教師於校外教學活動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
    集合地點及時間,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
    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八、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應考量學生學習能力及身心狀況,避免安排過
    多或過於緊湊之行程。為安全考量,不得任意變更行程、無故中途解
    散或提前結束。

九、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負責隨隊指導之教職員工給予公假,課務由
    學校調整安排,如遇跨夜補休者;其補休由學校依差勤規定本權責處
    理。
    參加校外教學之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若學校經費不足者,得由本府依財政狀況酌予補助。
    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之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籌措或學生自費繳
    交,收費標準須公開、合理,剩餘部分應退還參加學生;鄉鎮市公所
    核定具低收入戶證明(非清寒證明)之學生,學校應主動協助並酌減
    該生繳交之費用。

十、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以學校為契約當事人,實施計
        畫及相關招標文件應妥為保存。
  (二)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給通知並詳列經費明
        細表後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及納入學校單位代
        收代付會計程序處理,並通知承攬廠商提付正式憑證或收據辦理
        核銷。
  (三)教學設計、場地勘查、資料準備等行政費用,得由活動費用支出
        。但不得超出總費用百分之十。

十一、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應實施學生學習評量,活動結束後,並檢
      討得失及謀求改進。

十二、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依交通部訂定之學
      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及教育部訂頒之各級學
      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十三、學校依上述規定並核定辦理相關校外教學活動計畫後,視同正式教
      學,學生應參加,其實施日期應於學期中(國定例假日暨寒暑假除
      外)辦理;學生參加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先通知家長,
      如有疾病或身體孱弱者,學校應勸阻其參加,因故未能參加活動者
      ,由學校集中在校輔導或委請家長在家自行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