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
  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施放高空煙火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者,
  應於三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
  等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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