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 類,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施放高空煙火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施放一般爆竹煙火者, 應於三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 等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