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動物傳染病防治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公務獸醫師執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射,得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
  取藥品費及檢查費,每頭次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豬瘟新臺幣(以下同)七元。
  二、母豬日本腦炎四十五元。
  三、豬假性狂犬病:
    (一)傳統疫苗十五元。
    (二)基因缺損疫苗二十元。
  四、畜犬狂犬病一百元。
  五、口蹄疫:
    (一)豬、羊各二十五元。
    (二)牛及其他偶蹄類大動物五十元。
  六、牛流行熱八十元。
  七、畜犬傷害他人留置檢查每日五百元。
  前項未指定之動物傳染病,為緊急防治需要,以藥品成本收費。

  動物藥品及檢查費之收入應悉數解繳縣庫。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