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提供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使用稽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所提供之地政資訊,依據內政部91
    年12月23日內授中辦字第0910085383-0號函頒「各機關應用地政資訊
    需求端之使用者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資訊需求端所提供之地政資訊僅供公務使用,不得任意提供私人
    用途使用。

三、本要點規定之受稽核單位為各使用機關。

四、各使用機關應每月針對內部使用者稽核至少一次,並加強管制相關業
    務人員查閱地籍資料或列印紀錄,以備本府政風處及地政處稽核。

五、稽核作業方式:
  (一)使用機關稽核作業:
        使用機關之各業務單位其因業務需要須查閱地籍資料者,應填寫
        「申請單」(附件一)經所屬業務單位主管核准後才准予使用。
        各業務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則須依規定定期查核使用紀錄
        是否屬實及業務所需。
  (二)提供機關稽核作業:
        1.本府地政處每季定期提供各使用者查詢記錄報表送各使用機關
          ,經使用機關確認並核章後擲還地政處備查。
        2.本府由地政處會同政風處人員不定期至各使用機關稽核。
  (三)作業管制:
        1.各公務機關使用者連接地政資訊端之需求,僅限應用於須調閱
          地籍資料相關之業務,各使用機關之查核人員應抽樣查核線上
          作業情形,詳實填寫抽查紀錄表(附件二),層送該機關首長
          核閱,防止資料不當使用。如有異常或不當使用情形應於查明
          事實後簽報處理。本府之稽核處理方式亦同。
        2.各使用機關人員若使用本系統經查有違反規定者,則依「各機
          關應用地政資訊需求端之使用者管理規定」第四點辦理,另各
          使用機關人員若使用本系統經查有導致系統損壞或機關、民眾
          權益受損,涉有違法情事者,依法應負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