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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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民眾係指人民、民間團體、公司行號及機關團體等。但不包
含執行機關及其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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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違反本法之行為,經處以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得依
已繳納數額百分之十發給獎金,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前項檢舉經裁罰而再受按日連續處罰者,不再發給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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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證據資料,向執行機關檢舉。
前項資料應包括可明確辨別違規行為人之佐證資料、違規時間、地點之
錄影光碟及照片等證據資料。
檢舉人應具名並註明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
及身分證字號者,執行機關不發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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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對於檢舉人及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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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處理中之違規案件,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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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檢舉獎金,應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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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同檢舉,其獎金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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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應於書面通知後三個月內領取,逾期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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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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