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為確保本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正常營運,改善環境品質,應向
委託處理廢棄物者收取處理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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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廢棄物,係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之一般廢棄物及一
般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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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處理費得包括焚化成本費、操作維護費及土地使用費,每公噸以新
臺幣(元)計算:
一、焚化成本費:工程建設成本與土地取得成本及建廠回饋金之總和除以
營運期間總處理量。
二、操作維護費:管理成本與操作維修成本及灰渣清理成本之總和除以年
處理量。
三、土地使用費: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除以年處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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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處理費以操作維護費計算;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以焚化成本
費、操作維護費及土地使用費計算,收費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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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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