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政府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依循適當原則
    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溫泉法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下表:

三、前點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因情節有加重或減經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
    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
    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