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之。
|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縣政府
,兼受縣政府教育局之指揮、監督,掌理體育活動事項。
|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教育局之指導,綜理場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揚、調查、研究、輔導、出納、文書
、檔案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庶務及掌理印信等事項。
前項各組組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
本場置組長、幹事、佐理員。
|
(刪除)
|
本場之人事、會計業務由本場指派人員兼辦。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縣政府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