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立體育場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之。

  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設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縣政府
  ,兼受縣政府教育局之指揮、監督,掌理體育活動事項。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兼受縣政府教育局之指導,綜理場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活動組:體育訓練、競賽、表揚、調查、研究、輔導、出納、文書
      、檔案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組: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庶務及掌理印信等事項。
  前項各組組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場置組長、幹事、佐理員。

  (刪除)

  本場之人事、會計業務由本場指派人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縣政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