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國民小學暨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所屬學校教師超額問題,並明確
    規範教師超額介聘作業程序,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師超額」係指各校因裁併校、減班或縣府調整編制員額,致新學
    年度核定全校教師編制員額少於現職教師編制員額,稱為教師超額。

三、教師超額之學校,應於每學年教師縣內介聘作業前,向本府提出教師
    超額介聘申請,由本府辦理超額教師介聘。
    因學校班級數調整所產生之缺額,由教育局協調優先返回所屬學校服
    務;如所屬學校無缺額時,併同超額教師程序處理。

四、各校提報超額教師名單,應經教評會審查,依下列原則提報:
  (一)教師自願,如自願人數超過超額人數時,學校應依下列原則依序
        列冊:
        1.於該校服務年資深淺,以資深者為優先。
        2.於該校年資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優先。
  (二)無教師自願者或自願人數不足時,應依下列原則依序列冊:
        1.於該校服務正式合格教師年資(留職停薪應扣除,但報到後入
          伍之年資採計)淺者為優先。
        2.於該校服務年資相同時,以年齡較輕者優先。
        3.前二目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除自願者外,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以協助
        校內行政之延續。
  (四)經超額介聘之教師,於三年內應免列為該校減班超額教師。
  (五)學校超額教師應依核定普通班、特教班、幼稚園核算。該類無減
        班者,不得將該類教師列入超額提報。

五、經超額介聘至他校之教師,於縣內介聘作業結束前原超額學校同一教
    育階段科類別教師出缺,得優先介聘回原服務學校(但超額教師不願
    返回原校服務者,需簽訂切結書,並取消原服務學校之積分)。
    非自願之超額教師原服務學校之積分得保留採計;自願超額教師原服
    務學校之積分只適用於當學年度介聘作業。

六、出缺學校,由本府控管缺額,提供超額教師優先介聘。接受介聘調入
    學校之超額教師,除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規定不予聘任之事實
    ,各校得提請本縣教師介聘甄選委員會覆議者外,不得拒絕聘任;覆
    議通過後,優先輔導予以資遣或退休。

七、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入學之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自願超額或非自
    願超額至本縣一般地區擔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