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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高級中學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以下簡稱學校)校外教學活動之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外教學活動係指定期、不定期之校外教學及畢業旅行活
    動。

三、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社區資源,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且應考量各
    年級學生體能、節令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場館規
    模及教學資源等妥適規劃,避免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教學活動。

四、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行政工作,應視各領域教學需要或為
    落實教育政策,由各校提出實施計畫並研訂相關標準作業流程及注意
    事項函報本府核備。

五、校外教學活動以學校社團、班級、年級為單位,得分組或分梯次實施
    。其範圍以臺灣地區為限,每次活動,高中、國中最多為五日,國小
    最多以三日為限,如有特殊情形,需出國或延長活動日數,應先行函
    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六、校外教學應注意事項:
  (一)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天候、地形,並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
        報之發布,遠離標示危險、公告限制禁止進入或命令離去之地區
        ,並應請注意膳食衛生及交通、活動場所、住宿地點等公共安全
        措施及設備是否完備,以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二)學校應於校外教學行前實施學童安全教育,另是否實施行前勘查
        活動,得視活動目的地、路線及安全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三)學校舉行校外教學前,應先通知家長並取得家長同意證明書,如
        有疾病、身體孱弱或其他原因經准假者,可免參加。
  (四)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的醫療服務及求助
        管道(如地址、電話),並儘可能派遣有證照之護理人員隨行,
        倘若人數不足,可商請有護理知識、經驗、專長資格的家長協助
        ,並應備妥急救藥品。
  (五)學生分組應事先安排,每組應有一名教師專責輔導與照護,如為
        住宿活動,可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由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徵
        求家長擔任協助。
  (六)校外教學活動如為學年性或畢業旅行參觀活動,應由學校主任以
        上人員專任領隊,有效處理偶發事件,並應專人留守負責聯絡事
        宜。
  (七)領隊、輔導教師及協助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如臨時發生氣
        候變化、路況不良或其他事故,領隊應當機立斷妥善處理,以確
        保學童安全,並特別留意學生身心狀況,保持高度敏銳,有效處
        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八)如有租用車輛,應依教育部訂頒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
        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選擇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
        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車公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及
        乘客險,雙方並應依活動細節商議訂定合約;出發當日學校應依
        「校外安全檢核表」逐車檢查各項安全事項。

七、經費運用:
  (一)辦理校外教學活動需要向學生(或家長)收取費用時,應詳列經
        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有關活動所需
        之支援輔助事項(如交通與食宿)應以學校為簽約主體,並依政
        府採購法辦理。
  (二)各校應為參加校外教學之所有學生辦理旅遊平安保險;另參加活
        動之教師或家長如欲投保旅遊平安險者,其保費應自行負擔。
  (三)參加校外教學之教師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