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之急難救助,指生活救助、埋葬補助及川資濟助三項,其申
  請對象如下:
  一、生活救助:
    (一)符合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戶內人口因意外事故、重大傷病或負
          擔家計主要責任者,因故暫時失去工作能力至家庭生陷於困境
          者。
    (二)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
          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每人每
          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一. 五倍以下者。
    (三)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致生活陷於困境,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每人每月在最
          低生活費標準一. 五倍以下者。
    (四)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主管機關訪視
          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每人每
          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一.五倍以下者。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二、埋葬補助:列款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戶規定之家庭,或無家屬
      之獨居者死亡及無名屍無人殮葬者。
  三、川資濟助:因車資遺失無法返回居住地之本縣及外縣(市)民眾,
      經警政單位查核無被通緝者。
  前項第一、二款所稱之中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二.五倍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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