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急難救助,除川資濟助隨到隨辦外,應填寫急難救助申請表,檢
  附下列文件於事情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申請:
  一、生活救助:
    (一)急難事件證明文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埋葬補助:
    (一)死亡證明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喪葬費用收據正本。
  同一事件已請領或可申請保險給付及賠償者,不得請領。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申請,必要時得於訪視評估後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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