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發給金額如下:
  一、生活救助: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每一事件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並
          依戶內人口數每口加發一千元,最多以五千元為限。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每戶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
  二、埋葬補助:
    (一)無名屍或無親人殮葬者每具三萬元。
    (二)核列第一款低收入戶每具二萬元,第二、三款低收入戶每具一
          萬八千元。
    (三)中低收入戶每具一萬五千元。
  三、川資濟助:
    (一)初次申請者發給返鄉車資,並視路程給予膳食費八十元。
    (二)再次申請者僅發給購置鄰縣之車票,而不發給膳食費。
    (三)同一人於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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