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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層建設座談會
  基層建設座談會,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召開外,村(里)長得視實際需要
  召集村(里)民或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舉行之。

  村(里)召開基層建設座談會,除為依第十六條規定召開者外,村(里
  )辦公處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座談會日期、時間、地點連同座談提綱報
  請鄉(鎮、市)公所備查,並於開會七日前?同開會通知單送與會人員
  。

  基層建設座談會之範圍如下:
  一、村(里)基曾建設之建議事項。
  二、聽取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事項。
  三、向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
  四、表彰事項。
  五、聽取政令報告事項。
  前項座談會之紀錄應報鄉(鎮、市)公所備查,對於建議事項鄉(鎮、
  市)公所得採納辦理或報請相關機關採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