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開會時以村(里)長為主席,但經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召開者,以鄉(鎮、市)公所指派之適當人員召集之,並由出席村( 里)民於會議前推舉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開會時間以九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席宣布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