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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村(里)民大會由村(里)長視實際需要或經村(里)住戶十分之一以 上書面向村(里)長請求時召開之。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村(里)長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由鄉(鎮、 市)公所指派村(里)幹事代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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