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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村(里)辦公處應將村(里)民大會開會時間及地點,在開會七日前, 於村(里)辦公處公告欄或村(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並將開會通知單 送達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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