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召開時間由鄉(鎮、市)公所協調轄內各村(里)長, 編排之,同一時間以召開一村(里)為原則。 前項開會日程既依規定訂定後,於召開時如需更改亦應由鄉(鎮、市) 公所視實際需要辦理。 前項開會日程排定後應報請本府備查。並邀請當地各級民意代表及有關 單位派員列席,受邀單位應予配合辦理。若指派人員無故不到者,應由 鄉(鎮、市)公所於會後一星期內報請本府轉知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 查明,並由服務單位將處理情形函復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