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民大會決議案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決議案屬於村(里)本身執行者,應由村(里)辦公處負責計畫,
發動村(里)民共同辦理。
二、決議案不屬於本村(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請鄉(鎮、市)
公所處理。
三、鄉(鎮、市)公所收到前款建議案後,應切實儘速處理或函送縣政
府及相關單位處理,並於十日內函復該村(里)辦公處及副知原提
案人。
四、本府及各相關單位收到前款建議案後,應切實辦理,於二十日內函
復各鄉(鎮、市)公所並副知該村(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
五、村(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案執行情形提下次會報告。
本府及鄉(鎮、市)公所對於村(里)民大會決議案應負責督導查核決
議案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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