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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以各村(里)分別召開為原則,必要 時得斟酌實際情形,報經各該鄉(鎮、市)公所核准後與他村(里)合 併舉行。 前項會議開會地點以不超出該鄉(鎮、市)行政區域範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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