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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無集會所之村(里),得借用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行村(里)民大會 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學校及公共場所負責人,應予優先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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