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村(里)之編組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密集式大樓住宅地區,其戶數為一千戶至二千五百戶。
  二、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其戶數為九百戶至一千八百戶。
  三、交通方便但人口分散地區,其戶數為六百戶至一千二百戶。
  四、山地鄉及山區交通不便須要徒步始能與村(里)民聯繫者,其戶數
      為三百戶。
  五、村(里)內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公寓、社區,預料近期內將有戶
      口遷入,增加九百戶以上者,得預設村(里)。
  六、原已設置之村(里)不符上開標準者,應依規定酌予調整。鄰之編
      組,人口密集地區,以五十戶為原則,不得少於二十戶,多於一百
      戶;交通方便且人口分散地區,以三十五戶為原則,不得少於十戶
      ,多於七十戶。但情形特殊,經附具圖說報請花蓮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核准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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