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鄰置鄰長一人,為無給職,由村(里)長遴選,報鄉(鎮、市)公所聘
  任之,任期與村(里)長同,受村(里)長指揮監督,辦理各該鄰事務
  ,但鄰編組內達二分之一以上戶數對鄰長人選聯名提出異議時,鄉(鎮
  、市)公所應召集該鄰編組各戶長協商互推鄰長。新增鄰長任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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