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鄰編組及調整,由鄉(鎮、市)公所依據前條規定擬訂之, 並將調整資料連同實施日期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 前項調整案通過後,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式四份報請本府核定,並由本 府檢送一式二份送請內政部備查: 一、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案。 二、調整前後之村(里)、鄰行政區域略圖。 三、調整計畫書(內容包括村【里】調整前後鄰別及戶數、增減鄰數、 預定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