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村(里)、鄰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村(里)、鄰編組及調整,由鄉(鎮、市)公所依據前條規定擬訂之,
  並將調整資料連同實施日期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
  前項調整案通過後,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式四份報請本府核定,並由本
  府檢送一式二份送請內政部備查:
  一、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案。
  二、調整前後之村(里)、鄰行政區域略圖。
  三、調整計畫書(內容包括村【里】調整前後鄰別及戶數、增減鄰數、
      預定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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