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各戶政事務所應先報經本
  府核准後方予公告;並應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配
  合改註。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
  業牌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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