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編門牌後,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有變更者,各戶政事務所應先報經本 府核准後方予公告;並應編造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配 合改註。 前項因道路名稱及門牌號次變更,致人民土地權利書證、商業登記、營 業牌照及其他證照須改註者,各機關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