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知悉建築拆除時,應同時通報轄區戶政事務所。拆除作業完
  竣且無其他使用門牌之建築者,由戶政事務所註銷門牌。未經申請且已
  拆除之建築,亦同。
  已註銷門牌之建築不核發門牌或門牌證明。但得函復申請人編釘及註銷
  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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