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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道路之命名應參酌下列事項: 一、東、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 三、易記憶辨認且具有下列意義者: (一)切合當地鄉土文化、地理史蹟、地方特色。 (二)具有表揚善良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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