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巷(弄)以路、街(巷)門牌號次命名。但鄉村得以當地地理、習慣或
  鄰近之史蹟命名。
  巷(弄)之兩端,臨路、街(巷)者,依所臨較寬路、街(巷)之門牌
  號次為巷號命名。
  但長度二百公尺以上之巷,得以該巷長度中心明顯處為界,分別以兩端
  之路、街門牌號次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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