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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其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正門左上方或明顯易見的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正門左上方適當高度位置依現 行門牌格式繪製門牌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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