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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委員會事務;置組長一人,由民政處公共造產業務科長兼任;置幹事一 人,由民政處派員兼任,負責辦理委員會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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