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大禹簡易壘球場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用管理與維護大禹簡易壘球場
  (以下簡稱本球場),特制定本辦法。

  本球場管理單位為本所民政課。

  本球場係公共運動空間,除經管理單位核准外,以從事壘球運動為原則
  ,場地使用免費。

  本球場場地開放時間為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本球場之使用,以向管理單位登記使用者為優先,無人登記使用時,使
  用人應本「先到先用」原則依序輪流使用,每次使用時間除無人等候使
  用外,以九十分鐘為限。

  使用本球場不得有營業行為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費用,違反者停止使用本
  球場。

  為維護本球場使用安全與環境清潔,使用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入場時應穿著球鞋及運動服,禁止赤膊練球。
  二、不得攜帶食物、飲料、瓶罐等入場,球場內不得飲食、吸煙。
  三、不得攜帶幼兒或動物入場。
  四、不得隨地吐痰、吐檳榔汁、丟棄廢物或煙蒂。
  五、應愛惜公共設施。

  使用本球場如有破壞、損毀器材或場地設施者,應照價賠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