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參加花蓮縣全縣運動會各項運動獎勵金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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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代表本鄉參加花蓮縣全縣運
  動會優秀選手,以激發運動潛能,爭取本鄉榮譽,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
  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凡設籍本鄉一年以上之鄉民,截至申請時仍在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於比賽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亦得由本所民政課適時協助辦理;
  逾期未申請或辦理者,視同放棄。
  代表本鄉參加全縣運動會,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三名者。

  本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個人項目:第 1名1500元、第 2名1000元、第 3名 500元;決賽成
      績破全縣或大會紀錄者另加1500元。
  二、團體項目:比照個人名次發給。

  合於給獎標準者,如有使用禁藥、冒名頂替、作弊等違背運動道德之重
  大情事,經本所查明屬實者,得不予給獎,其已給獎者,得予撤銷並追
  回獎金。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申請本獎金之書表,由本所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