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火化場使用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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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場不得火化未經核發火化許可證明之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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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火化場火化屍體或骨骸,應由其遺族或親友檢具下列文件,於火化
前向本所申請核發火化許可證明後辦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死亡證明書、起掘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自申請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逾期廢止許可,繳納之
使用費退還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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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場設施使用費標準如下:
一、火化屍體:每具遺體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但死亡者非本鎮居民以
新臺幣八千元計收。
二、火化骨骸、醫院廢棄之胎盤、截肢或人體器官,每具以新臺幣一千
元計收,但死亡者非本鎮居民以新臺幣二千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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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火化場設施,得申請減免費用:
一、設籍或駐防鎮內之現役軍人陣亡、貧困征屬、公教人員因公殉職或
其他對國家民族有特殊貢獻者。
二、本鎮列冊有案之第一、二款低收入戶。
三、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本所辦理葬埋者。
四、無名屍。
五、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死亡或列冊有案之第三款低收
入戶者。
六、設籍本鎮松浦火化場周邊居民。
七、原住民。
前項第六款所稱周邊居民,指設籍本鎮福音社區之居民。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者費用全免,符合第
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者費用減半,符合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費用八
折計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減免費用者,應於出殯或火化前檢具有關證件向本所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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