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納骨堂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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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堂之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限定家屬為原則)需檢具國民身份證及印章、亡者部份需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除戶謄本及起掘許可證明、火
化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各一份,如需選位請洽納骨堂管理員領
取選位單選定位置(不選位以櫃位編號最低號排起)後至本所民政
課申請填寫「納骨堂使用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持規費單至本所財政課出納處依收費標準繳費。
三、本所訂立契約及核發「納骨堂使用許可證」(未經申請繳費不得使
用櫃位)。
四、持「納骨堂使用許可證」向納骨堂管理員洽商進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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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核准使用納骨堂者,應於一個月內進堂,逾期撤銷其使用權,已繳
納使用費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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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堂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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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欲中途退堂(提領)者,應向本所申請遷出證明,已繳使用費不予退
還。但預繳之管理費以年為計算退費單位(不足一年者不予退費),退
堂(提領)後如需再使用納骨堂者,應重新申請並繳納使用費。
凡退堂者,視為放棄其納骨櫃位不得轉讓或以其他理由自由處分,本所
得重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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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骨櫃非經申請及繳納使用費不得進堂,已繳納使用費,應自申請核准
日起一個月內進堂,逾期者撤銷其使用權,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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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放骨(灰)罈部份,以一年為限,逾期者以月計費(不足一個月而超
過10天以上者以月計算),直至取回骨(灰)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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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鄉鄉民之認定以戶籍登記為準。但世居本鄉而欲返回安置者,如提出
證明文件,得比照本鄉居民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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