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納骨堂之使用
  納骨堂之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限定家屬為原則)需檢具國民身份證及印章、亡者部份需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除戶謄本及起掘許可證明、火
      化許可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各一份,如需選位請洽納骨堂管理員領
      取選位單選定位置(不選位以櫃位編號最低號排起)後至本所民政
      課申請填寫「納骨堂使用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持規費單至本所財政課出納處依收費標準繳費。
  三、本所訂立契約及核發「納骨堂使用許可證」(未經申請繳費不得使
      用櫃位)。
  四、持「納骨堂使用許可證」向納骨堂管理員洽商進堂事宜。

  凡經核准使用納骨堂者,應於一個月內進堂,逾期撤銷其使用權,已繳
  納使用費不予發還。

  納骨堂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凡欲中途退堂(提領)者,應向本所申請遷出證明,已繳使用費不予退
  還。但預繳之管理費以年為計算退費單位(不足一年者不予退費),退
  堂(提領)後如需再使用納骨堂者,應重新申請並繳納使用費。
  凡退堂者,視為放棄其納骨櫃位不得轉讓或以其他理由自由處分,本所
  得重新處分。

  納骨櫃非經申請及繳納使用費不得進堂,已繳納使用費,應自申請核准
  日起一個月內進堂,逾期者撤銷其使用權,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暫放骨(灰)罈部份,以一年為限,逾期者以月計費(不足一個月而超
  過10天以上者以月計算),直至取回骨(灰)罈為止。

  本鄉鄉民之認定以戶籍登記為準。但世居本鄉而欲返回安置者,如提出
  證明文件,得比照本鄉居民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