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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使用墓基,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並自申請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為 之;逾期撤銷其使用權,所繳納之使用費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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