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墓地使用以十年為限,墓主應於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自行掘起洗骨晒乾
  、消毒,裝入規定之骨罈,並存放於納骨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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