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凡欲中途退堂(提領)者,應向本所申請遷出證明,已繳使用費不予退
  還。但預繳之管理費以年為計算退費單位(不足一年者不予退費),退
  堂(提領)後如需再使用納骨堂者,應重新申請並繳納使用費。
  凡退堂者,視為放棄其納骨櫃位不得轉讓或以其他理由自由處分,本所
  得重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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