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暫放骨(灰)罈部份,以一年為限,逾期者以月計費(不足一個月而超
  過10天以上者以月計算),直至取回骨(灰)罈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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