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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本鄉鄉民之認定以戶籍登記為準。但世居本鄉而欲返回安置者,如提出 證明文件,得比照本鄉居民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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