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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公墓管理員除應制止外,並應報告本所依法究辦: 一、偷葬。 二、露棺、露置骨骸或屍體。 三、放飼禽畜。 四、掘起泥土、侵佔墾耕。 五、練習打靶或作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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